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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0-11-20 09:19:06 点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地位,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适用分析
根据《民法典》中所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判断一个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级,如流程图所示:
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 
适用建议
1. 债权人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须留意以下几点:
(1)需明确知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要掌握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应与债务人明确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举债还是夫妻共同举债;
(3)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法律文件,降低未来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4)注意保留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对抗债务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2. 夫妻中举债一方在举债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明确约定举债用途,资金流向清晰,保存借款流转明细;
(3)如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中非举债一方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尤其是签署借款文件时,应明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要求非举债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时,非举债方应事先与配偶协商明确该笔债务的性质,建议书面约定;
(2)即便债务形成后,也不可掉以轻心,小心债权人以微信、录音、电话套话等形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